金华市表面工程行业行规行约
与职业道德及惩处条例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
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,为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,提高行业声誉,促进公平、有序竞争,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特制定《金华市表面工程行业行规行约与职业道德条例》(以下简称行约)。
第二条
本行约宗旨: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的诚信体系,规范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行为及竞争秩序,注重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,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,树立行业与企业的良好市场形象,促进金华市表面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本行约适用于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经营活动的非会员单位。
第二章
行业规约与职业道德
第四条
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,严格遵守环境保护、清洁生产、劳动安全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、职业卫生等规定,依法生产,合法经营。
第五条
遵循公开、公平、诚信、合法竞争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。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:
1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,或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、商誉及其产品、技术的声誉;
2、恶意抬价或压价,干扰、破坏正常市场活动,损害行业形象;
3、通过行贿、回扣、互相串通、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,排挤其他竞争对手。
4、以次充好,偷工减料,损害用户、消费者的利益。
第六条
科学制订和严格遵守工艺、技术、操作规程;重视科技创新,自觉淘汰落后工艺、产品;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。
第七条
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,严格执行质量标准,按标准或合同组织生产;实施品牌战略,打造名牌。
第八条
努力实施清洁生产,不断采用先进工艺、技术、设备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,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治理污染物,确保达标排放,保护环境,保障人类健康。
第九条
严格各项管理制度,特别加强对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和销毁的监督管理,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,防止产生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害。
第十条
严格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,不得无证或超范围经营。
第十一条
建立和共同维护本行业内合理、规范、正当的人才流动秩序,聘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时,应尊重并保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
自尊、自重、自强、自律,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十三条
重合同,守信誉,诚信经营,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。
第十四条
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互敬,加强相互合作,努力提高行业水平和竞争能力;共同关注、探讨行业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;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,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。
第十五条
科技兴业,以人为本,努力开发、合理利用人才资源,尊重人才,爱惜人才,保护人才,培养人才。
第三章
行约管理与惩处
第十六条
会员应自觉遵守本行约,金华市表面工程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行约的督促实施。
第十七条
行业内会员企业之间对执行本行约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提出申诉,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,必要时,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处理意见。
第十八条
对于违反本行约的单位,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,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,并责令其消除影响;
1、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;
2、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;
3、通过《金华表面工程》会刊公布其违法行为;
4、拒不遵约的单位,视情节轻重,由金华市表面工程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警告、严重警告或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处分。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,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理。
5、屡次违约、情节严重者,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。
第十九条
本行约日常管理工作,由金华市表面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,包括接待来访,受理申诉,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,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四章
附则
第二十条
本行约所列事项中,凡国家政策、法规、条例已有规定的,以国家政策、法规、条例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
本行约的制定、修订、实施、监督与检查和解释权属金华市表面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
本行约与职业道德条例,经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举手表决通过。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。